
本文是《中国审判》杂志的原始手稿
文字|该杂志的记者Zhu Yameng
中国共产党第20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三届全体会议提议加深行政案件级管辖权,集中管辖权和非现场管辖权的改革。在今年的全国人民大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咨询会议上,中国人民政治咨询会议第14个全国委员会成员朱·新里(Zhu Xinli)在提案中建议,应进一步改善行政案件管辖权制度。
朱·新里成员指出,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称为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订了,该案件规定,在县级或以上的人民级别的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部门应诉诸行政诉讼的首先提起诉讼。改革。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制度的重大调整已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家庭和离家”,并在人民法院公平地听取行政案件并增强了行政诉讼中人民的正义感,但也暴露了以下问题:
首先,管辖权的水平导致了基层行政试验中的“少量,质量较弱和人损失”,并为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和促进县法治建设的能力削弱了。同时,行政案件被分配在“倒金字塔”中,不符合第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此外,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当事方及其律师利用当前管辖权水平通过增加被告和集中的重新审议机制来故意提高审查水平。
其次,区域管辖权制度相对单身,这仍然远离人们对诉讼的便利性和公平性的期望。同时,跨区域管辖权导致原告诉讼,被告的响应和法院案件处理的成本增加。近年来,省会省的第三级法院探索并实践了一个区域管辖权制度,该制度将领土法院的管辖权作为基本原则,当事方可以选择当地管辖权或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或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有效地促进了对管理的实质性解决方案。
在这方面,朱新莉成员建议:首先,改善级别管辖权制度。行政诉讼法的管辖权规定可以修改如下:首先,与市政府和县级政府作为被告的第一,第一定期行政案件,除了征用,征用裁决和薪酬裁决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原则上属于草原法院的管辖权。第二个是恢复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本法院管辖下将第一定点行政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的规定。
其次,改善区域管辖权系统。一般原则应遵守被告所在的法院的管辖权,并允许地方进行集中管辖权,并根据实际条件在其他地方选择管辖权。在这方面,可以修改相关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可以由高等法院批准和确定的跨部门管辖权法院或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增加选择权的权利,而不是尽可能地将其提供给人们的范围,以促进人们的要求,以促进诉讼的范围,以促进诉讼的范围,以促进诉讼的范围,以供诉讼的范围,这是一项艰巨的范围。并根据法律支持地方行政,并有效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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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双月·一般第363条